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二十一条 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