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十九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十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