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内核定公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编制。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内核定公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