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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