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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