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