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