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