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根据国家和省规定设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在人员编制、公用经费、教师待遇、设备投入、康复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
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龄前儿童入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其入园,并为其提供适合的保育和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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