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三条 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均经费补贴的方式予以扶持,保障其正常运行。生均经费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的名录、收费标准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等相关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的名录、收费标准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