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规定,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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