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幼儿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