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幼儿园办学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幼儿园应当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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