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教育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教育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