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并安排学龄前儿童就近进入幼儿园接受保育和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