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