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实施或者擅自变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三)未按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侵犯幼儿园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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