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向一定区域的居民提供普遍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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