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每年六月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并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每年六月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并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