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