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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