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责令下级人民政府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