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予以通报,约谈该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