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