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