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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