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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