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