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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