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