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地面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