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