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经费应当依法追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