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所需的专用线路、无线电频率、微波电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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