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给予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