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八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出入口、进出道路、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