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