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引进、研究、推广农业技术成绩突出的;
(二)在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长期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贡献突出的。
(一)引进、研究、推广农业技术成绩突出的;
(二)在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长期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贡献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