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农业技术应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推广未经审定、试验的农业技术的;
(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
(三)在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一)推广未经审定、试验的农业技术的;
(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
(三)在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