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赔偿,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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