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其兴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镇、本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具体数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