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收购、加工或者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大宗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的单位交纳技术改进费,专项用于品种的改良、农业技术的改进和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