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后,应当及时告知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可以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应当将确定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将确定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