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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