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重要信息数据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监控和保卫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事件的演练。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出入口控制、隔离防撞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与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在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管控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相关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采取安全查验等措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监控和保卫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事件的演练。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出入口控制、隔离防撞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与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在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管控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相关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采取安全查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