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买卖和租赁、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物流运营单位还应当对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