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传播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发现相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特定物品目录,加强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购买特定物品信息的筛查和分析,发现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弹药、生物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信息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必要、适度的原则确定特定物品目录,并加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特定物品目录,加强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购买特定物品信息的筛查和分析,发现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弹药、生物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信息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必要、适度的原则确定特定物品目录,并加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