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调查、侦查活动,依法提供有关账户、资产的信息、数据、记录。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与所在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恐怖活动交易线索核查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情报会商、移送核查、联合督办。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涉嫌恐怖活动交易线索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线索涉及的人员身份、账户、交易情况等信息进行核查,形成初步分析结论。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与所在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恐怖活动交易线索核查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情报会商、移送核查、联合督办。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涉嫌恐怖活动交易线索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线索涉及的人员身份、账户、交易情况等信息进行核查,形成初步分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