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法律文书要求冻结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执行情况向资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执行情况向资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程序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