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被撤销,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二)公安机关书面通知解除冻结措施的;
(三)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和裁定书面通知解除冻结措施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全部法条